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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时长:约5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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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18/4/18
12集 剧情 网剧剧本
《百人斩》第3集:恶魔伏法
闻舟 [河北邯郸]
 出售价格:面议 [如何联系作者]
3
  • 故事梗概
  • 作品正文
  百人斩  伏法

  向井敏明:《东京日日新闻》所登照片,是该报记者为我和野田君所拍,其内容纯系浅海和佐藤向壁虚造,假言登载,毫不足信!
  野田毅:是的,纯系浅海向壁虚造,夸大我们的武功。
  石美喻:那你们为什么同意浅海、佐藤刊登这张照片?
  向井敏明:是记者浅海的吹牛和想象,我们之所以同意浅海和佐藤的刊登,只不过是配合当局的圣战宣传而已。
  二凶一副死不认账样子。
  龙钟煜出示《日本公告报》。
  龙钟煜:这是1937年12月英文版的《日本公告报》,文章指出:向井敏明少尉和野田毅少尉举行杀人比赛,看谁能在完全占领南京之前,首先杀死100名中国人。现在他们的比赛要接近尾声。朝日新闻从前线发回的报道说,星期日,他们的比赛成绩如上:向井敏明少尉杀死89人,野田毅少尉杀死78人,目前胜负难以分清,比赛还在继续。
  龙钟煜念完这段文字,转向被告。
  龙钟煜:二被告,《东京日日新闻》报道你们说是记者向壁虚构、是吹牛,《日本公告报》也这样报道你们怎么说?
  二被告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知所措,无言以对。
  石美瑜内心独白:二犯已慌,不能给二犯喘气机会。
  石美瑜悄声让龙钟煜出示《大美晚报》。
  龙钟煜出示《大美晚报》。
  龙钟煜:这是1937年12月的《大美晚报》,文章指出1937年12月10日中午,两个日本军官各执已成缺口之刀,会聚一起。野田说:“我已杀105人,你杀了多少?”向井说:“我都已经杀106人了。”两人相视哈哈大笑,向井多杀了一个人,但无法确定谁先杀到100人。两个相约将比赛目标发展到150人。从昨天开始,他们已向杀150人的目标努力。
  龙钟煜念完这段后,转向二犯。
  龙钟煜:由向井提出的“百人斩”竞赛的奇想,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更是受到日本军部的大力鼓励,日本本土的一些权威媒体大肆报道,夸赞日本大帝国武士如何“勇武”。在日本军部的唆使下,向井提出的杀人游戏一时间在日本队伍中盛行,日本各地吹捧杀人精神的信件雪片般地飞往中岛部队,许多日本兵拿中国百姓的生命取乐,疯狂地砍杀、屠戳!请问,你们不是畜牲、兽兵是什么?
  二犯瘩拉着脑袋,低首站在被告席上,不发一言。
  龙钟煜出示《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一书。
  龙钟煜:这是英国记者田伯烈所著《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田伯烈在自序中写道:
  去年12月间,日军攻陷南京后,对于中国的无辜平民,枪杀奸淫掳掠,无所不为。我以为身为新闻记者,职责有关,曾将所见所闻的日军暴行,拟成电稿,拍发孟却斯脱的导报,不料上海日方的电报检查员,向当局请示后,认为内容“过于夸张”,加以扣留,屡经交涉,都不得要领。于是我决定搜集文件凭据,以证明我所发电稿的真实性,结果我从最可靠各方面获得许多确凿的证据,同时发觉事态之惨,殊出人意表,因此我才能想到这些凭据大有公诸世界的必要。这是我写这本书的原因及其经过。
  下面我将这部书第一章节“南京的活地狱”和第二章节“劫掠.屠杀.奸淫”记述的日军在南京的暴行给诸位念一下。
  龙钟煜将书中记述的日军暴行选择性地念给大家,最后加重了语气。
  龙钟煜:特别指出的是在本书附录六中记述了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两个恶魔开展杀人比赛的事实。与前面所讲相互印证,我们可以认为,二犯开展“百人斩”杀人比赛绝不是空巢来风!
  石美瑜:综上所述,二犯系南京大屠杀案中实施杀人比赛的共犯已属无疑。
  
  104.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大礼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现场,日,内
  向井敏明面对种种证据,情知无可讳饰,仍死死抵赖。
  向井敏明内心独白:不能承认!绝不能承认!承认就等于找死!
  龙钟煜:二被告,听了这些中、外报纸的说法,看到这些照片,你们还以为《东京日日新闻》的报道是向壁虚构嗎?
  向井敏明:这些报道和照片都是当时的报纸夸大宣传,其实我们在作战中杀得人并不多,照片上就几个人,只是拍摄角度不同而异。那些人都是企图逃跑的俘虏,杀了很正常……
  公诉人气愤地:杀了很正常?是在战斗的军人吗?
  向井敏明:是。
  公诉人出示一份报告词。
  公诉人:这是国际调查科在调查野田毅时,在鹿儿岛县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得到的野田毅的报告词。“百人斩”报道后的一年又四个月,野田毅探亲回到故乡。当年,“百人斩”比赛流传甚广,在野田毅的家乡鹿儿岛县田代村,连小学生都在举行“百人斩”演讲,并学习“百人斩”之歌。野田毅在家乡不仅受到“英雄”般待遇,媒体竞相报道,还被他的母校鹿儿岛县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邀请去给六年级的小孩子演讲。他在给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报告时炫耀说:……新闻上报道的所谓乡土出身的勇士啦,白刃战竞赛的勇士啦,说的就是我……实际说来,在冲锋突击的白刃战中,只不过砍杀了四五人而已。我们是在占领了敌军战壕时,对着里面呼叫:“你,来!来!”那些支那兵都是傻瓜,渐渐地就一个跟一个出来,走到我的面前,我把他们排列好了,然后一刀一个地砍下去,得到“百人斩”的名声,差不多都是这样干的。我们的行为并没有那么“勇武”,却以“刀劈百人”而出了名……经常被问:“你们两个人比赛后没有发生什么事吗?比如军法处分之类?”我说:“没有,反正我是沒事。”……
  龙钟煜转向全场。
  龙钟煜:听见没有? 由此可见,二被告开展“百人斩”杀人比赛,杀得绝不是战斗中的军人,而是俘虏和平民!
  向井敏明低着头窥视,忽贼眼一亮,硬起头皮。
  向井敏明:《东京日日新闻》的报道确系虚伪登载,我们绝没有在南京杀人,也没有举行“百人斩”比赛,是记者浅海专为我等颂扬武功,以博取日本女界之羡慕,希望能早日获得佳偶……所以,《东京日日新闻》的报道毫不足信,中国法庭若以此来起诉我们,这绝对是冤枉好人!
  野田毅内心独白:向井的主意真是称绝!……对,我那时是个单身汉,为了回国后好找老婆,所以找记者浅海虚构了这条消息。沒想到这虚构的消息竟然传遍日本,传遍世界,今天反倒成了要我们命的证据,真是天大的冤枉,真后悔死了!
  公诉人愤怒驳斥: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日军当局对于军事新闻纸统制检查本极注意,而《东京日日新闻》系日本重要刊物,如果该被告并无此项杀人竞赛之事实,绝无故为虚构以巨大篇幅专为该被告等宣传之理。况该项新闻纸登载,既经本庭引用上开各项确切证据予以证实,即非通常传闻可比,自得据为判决之基础。至谓以杀人为竞赛之凶残兽行,可作征婚之广告,以博美女之关心,更为现代史所未前闻。依据所得中、外报纸资料、回忆录和被告所在部队记录可以得知,二被告在攻往南京途中所进行的这一杀人竞赛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是不容否认的!因此,二被告所做抗辩各节,均属无可采信,请法庭注意!
  
  105.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大礼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现场,日,内
  莽汉田中军吉站在被告席上,显然感觉到事态的严重,垂立在地,贼眼乱转。
  石美瑜:被告田中军吉,你曾对自已的罪行供认不讳,你知罪吗?
  田中军吉:我在战斗中曾在外地杀过一人,其他的一概没有!
  众法官、检察官等听后无不气愤填膺,石美瑜压住怒火继续往下审。
  石美瑜:传英国记者威廉姆出庭作证!
  威廉姆站在证人席上。
  威廉姆:1937年南京大屠杀时,我正在南京,曾亲眼目睹日军残忍杀人的暴行……
  威廉姆将当年做英国记者时,在南京所目睹的日军暴行中有关杀人比赛的部分念给大家听。
  向井狡辩:这些报道我是半年后才知道的,并非是采访我写成的报道。
  检察官出示照片。
  检察官:这是田中军吉在南京大屠杀时挥刀砍下中国平民头颅的照片!
  田中军吉内心独白:嗳呀……这次必死无疑!
  田中军吉绝望地看着照片,忽窥到照片上只穿内衣。
  田中军吉:检察官先生,请看照片,上身只穿衬衣,显然是夏天,而攻占南京却是在冬季,可见该照片仅能证明我在另一地方斩杀一人,不能以此证明我在南京杀了300人。
  公诉人看着田中军吉的无懒相,一脸愤恨。
  公诉人:现在出示当时为他拍照的随军记者松井七夫提供的证词!
  向井敏明听后一愣。
  公诉人:松井七夫是松井石根的弟弟,当时作为随军记者为田中军吉拍照,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时曾受到传讯,现在公布他的证词:
  ……田中军吉杀人时,他嫌记者的拍摄角度不好,又从各个角度、不同姿势分别杀了几个人,要记者拍摄。因为田中軍吉杀人出汗,或者是觉得这样拍照更“勇武”,所以才在冬天的时候将外衣脱掉……
  龙钟煜严词驳斥:被告所言纯属狡辩之词,要知道他在挥刀猛斩之际,为便利动作,纵在冬令脱御外衣,本属常事,而且连续斩杀多人,怎能不热?何况有松井七夫的证词!事实俱在,已不容斤斤执此,希图避就,且其参与南京大屠杀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有如上述,更奚容借端狡展之余地!
  石美喻:被告田中军吉,你还有什么可说的?
  田中军吉不再狡辩,低下了头,哑口不语。
  
  106.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大礼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现场,日,内
  白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站在被告席上。
  石美瑜: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向井:我们确实没有开展什么“百人斩”杀人竞赛,也没在南京杀过人。
  田中军吉:我只在外地杀过一人,在南京绝对没有杀过人。
  野田毅:我们三人都沒有在南京杀过人,请法庭能延期审理,再调查取证。
  石美瑜当庭与其他审判官合议。
  石美瑜:本案被告等声请调查证据,延期审理一节,经法庭评议后,认为无再进行调查证据之必要,当庭裁定驳回。法庭暂时休庭!
  
  107.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石美瑜临时办公处,日,内
  南京法庭庭审会议,众审判官进行庭审分析。
  石美瑜:刚才各位法官的分析及其结论已明。经过多次侦讯和几次庭审,三被告杀人案件脉络已经清楚,证据确凿、详实。揭露并记载三被告实施“百人斩”杀人暴行的,源于日本主要报纸的报道。虽然战时的日本新闻报道会受到日本军部的严格审查,但日军攻陷南京后的狂妄以及把残酷杀戮俘虏和平民当成瓦解中国军队、打击中国人抵抗侵略的手段,炫耀武力,赤裸裸的宣扬军国主义的新闻报道,成为最强有力的历史证据。我们派员在各地的堪查以及对死难者遗址的堪验,也与结论十分切合。同时大量的历史资料也十分支持我们的结论,包括当年日本主要报纸的记载,国、内外新闻媒体的揭露,当时滞留于南京的中外人士的书信、日记、影像资料等,加害者的日本官兵日记及回忆录等,国民政府的调查及中外法庭的审判记录,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证言等。但面对铁一般证据,不管法庭拿出什么样的证据,三犯都矢口抵赖,绝不承认他们杀害南京平民的罪行。其实,他们打错了算盘,根据掌握的大量证据,法庭已经有足够的理由对他们进行宣判!根据战犯标准,三被告足以被法庭处于极刑!
  龙钟煜:三被告死一百次都不足于抵消他们的罪恶!根据犯罪事实,我们几个法官一致同意判处死刑!
  李元庆:这样的恶魔不处于极刑,正义何以伸张?同意!必须判死刑!
  孙建中:证据确凿、详实,抵赖只能证明三被告的良心丧尽,同意!三犯各处死刑!
  石美瑜:我完全同意各审判官意见,三犯均科以死刑!
  众审判官:好!
  石美瑜:一会儿我们就草拟判决书。判决书要证据详实、法理得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下午开庭后,我们正式进行宣判!如无不同意见,我将于明日上报国防部,请求最高当局复验,请求核准!
  众审判官:同意!
  
  108.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大礼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现场,日,内
  字幕:1947年12月18日下午
  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站在被告席上。
  书记官:现在,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全体人员起立肃立。
  石美瑜: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判决书,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审字第十三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向井敏明,男,年三十六岁,日本山口县人,日军第16师团富山大队炮兵小队长。
  野田岩即野田毅,男,年三十五年,日本鹿儿岛人,日军第16师团富山大队副官。
  田中军吉:男,年四十二岁,日本东京人,日军第6师团第45联队中队长。
  指定辩护律师:薛涌齐律师、崔培均律师
  右被告等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
  主文:向井敏明、野田岩、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
  当翻译将判决结果译成日文时,三犯顿时面无人色,野田毅当场尿了裤子。
  听到三被告被判处死刑,整个法庭沸腾起来,有的鼓掌,有的欢呼……
  一受害者家属失声痛哭:苍天有眼,杀人恶魔,你们也有今天哪!……
  
  109.南京黄埔路励志社大礼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审大厅外,日,外
  天空中飘着雪花,人们佇立在大礼堂外,静静的听取喇叭中庭审现场的实况。
  石美瑜审判长的声音配合画面回荡在法庭内外。
  石美瑜:……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于会攻南京之役,在紫金山麓,以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为竞赛娱乐,结果野田岩共杀百零五人,向井敏明則以杀百零六人获胜之事实,匪特在当时留京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内已有详明记载,谷寿夫战犯案卷内附件己,即核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检察官办事处搜获之当时《东京日日新闻》所载该被告等如何在紫金山麓作“斩杀百人”之竞赛,如何于完成屠杀超越纪录后,各举血刃,含笑相向,谈论胜负各情感,亦相吻合。并有该被告等,分执凶刀借以炫耀武功之合摄照片标载“百人斩竞争之两将校”等字样,可资佐证。再参以南京大屠杀案已决谷寿夫之确定判决所载:日军分窜城内外,展开大规模屠杀,其中有杀人比赛一节,即系本件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之罪行。是时,我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戳及焚尸灭迹者达十九万人以上,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十五万以上,均为该确定判决根据确切证据所认定之事实,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起出尸骸头颅数千具为凭。综上参互以观,则被告向井敏明及野田岩系南京大屠杀之共犯,实属毫无疑义。……
  雪花静静地飘落,人群静静地佇立,义正言辞的声音在空中回荡。
  石美瑜:次查被告田中军吉,系已决犯谷寿夫之直隶部属,在谷寿夫攻陷京城施屠杀时,曾携“助广”军刀参与,己为该被告所自承之事实,见本庭本年十二月十二日笔录,而敌酋谷寿夫等,当时率部在我首都作惨绝人寰之屠杀,历时十余日,遭戳者三十余万众,匪特有本庭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确定判决可据,且为举世共闻之事实。被告田中军吉,既居于谷寿夫直隶部属之地位,持刀参与,且在混乱斩杀中,我被俘军民死于该被告所携之“助广”军刀下者逾三百人,此有日本军官山中峰太郎所编《皇兵》一书,刊登该被告之军刀照片标载“曾杀三百人之队长爱刀助广”等字样可稽,并有该被告亲自挥刀斩杀平民之照片获案,可资印证。其系南京大屠杀案中实施杀人共犯之一,亦可无疑。
  石美瑜宣布:按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戳平民认为武功,并以杀人作竞赛娱乐,可谓穷凶极恶,蛮悍无以伦比,实为人类之蟊贼,文明公敌。非予尽法严惩,将何以肃纪纲而维正义?爰各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一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时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前段,第五十七条。判决如主文。
  本庭经本庭检察官李璇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印
  审判官 李元庆印
  审判官 孙建中印
  审判官 龙钟煌印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110.南京黄埔路国防部三楼石美瑜办公处,日,内
上一集
到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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